2.
本件分兩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法院逕行指定。
3.
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495地號土地其上為雜木林、有臨路,債權人代理人稱目前無人使用。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