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本件建物座落於編號3土地上,編號
2.
2為空地,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 在場稱建物為自住使用,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編號
3.
2土地拍定 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編號3及建物係拍賣共有物之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之分管情形及標的之相關實際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處置,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日後有變更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所設定之地上權,因地上權人未聲明拋棄地上 權,拍定後仍不塗銷地上權。 六、上開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險。此編號 建物並有部分即73.5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及建物訂為合併拍賣,共有人 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