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現場指界,108地號土地上現有果樹和置材室。債權人陳報土地 上之果樹和簡易棚架(即置材室)為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管理、所有。
3.
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惟 現在土地使用分區是否有變更,仍請投標人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及現在實 際使用狀況是否有變更,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108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如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 條第2項所定之規定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