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506地號土地部分雜木、部分空地,777 地號土地上為雜草、河床、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為債務人自用,無 出租、出借等語。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2.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506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777地號為山坡 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拍賣之777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 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4.
拍賣之506地號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 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5.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 投標無效。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