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本件拍賣之5筆土地,均部分面積有產業道路,部分面積為雜樹林。另: ?
2.
14-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尖山?街24號、24-1號、2 4-2號』房屋共同占用。14地號土地上另有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尖山?街22 號』房屋占用。?12地號:其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尖山?街10-1號、1 0-2號、10-3號、10-4號、10-5號、12號、12-1號、14號、14-1號、16號、16-1 號、18號、18-1號、20號、22-1號』房屋、及1無門牌平房占用,部分面積為空 地。?16-1地號:部分面積為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尖山?街6號、6-1號、6 -2號、6-3號、6-4號、6-5號、6-6號、10號、18-2號、18-3號、18-4號』房屋 占用;部分面積為無門牌『過港仔咖啡』及其前方無門牌房屋占用;部分面積 為1磚造平房及其旁鐵皮屋、10號房屋後方磚造無門牌平房、無門牌鐵皮屋及相 連車庫等占用。?15地號:其上有磚造無門牌平房1間及其旁鐵皮車庫(車棚) 占用。」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5筆)應有部分。上開各(有門牌或無門牌)建物(含鐵皮 屋、車庫)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 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各(有門牌或無門牌)建物(含鐵皮屋、車庫)及其 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 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依據民國114年12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5筆土地使用分區均屬農業區。 地區未來潛力、大眾運輸條建均稍差。」等語。又依據鑑價報告提出之現場照 片所示,本件拍賣之土地,有部分面積其上已鋪設水泥路面及畫設交通標線, 現供人車通行。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均不明。應買人於投標前,務請自 行向權責機關(例如:新北市政府)查明確認。拍定後,倘有(通行、公用) 地役權相關爭執,均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