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抵押權及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四種住宅區。
7.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572地號土地係大樓公設部分。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拍賣標 的物現由第三人曾OO承租中,期間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 15,000元,押金30,000元,拍定後不點交。建物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尚無非自然死亡之相驗 紀錄、自民國95年救護指揮派遣系統建置起尚無火災報案紀錄,至地震受創、輻射屋、海砂屋 則無資料等情事,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留意有無上開影響交易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