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新 北市貢寮區內寮街53號房屋為中心,
6.
731地號土地位於北北 西方226公尺、北北東方112公尺、北北東方85公尺、西北西65公尺到北北東60 公尺處,其上均無路可達;另731-1地號土地位於西北西方92公尺處,其上由房 屋占用,地政人員表示係已廢棄之公所活動中心(無門牌);734地號土地為內 寮街53號房屋之建地、734-
7.
743-7地號土地位於上開房屋後方約西南方15公 尺、西南方56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 定後不點交。
8.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12.
734-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 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 證明文件。六、本標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其中
15.
73 4-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728-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 業用地;73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 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1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18.
731-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