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549-32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經通 知債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 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除建物佔用部分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之,請應買人 注意查明。
3.
作物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依點交時實際現狀 為準。
4.
本件549-32地號之土地上有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交。
8.
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 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9.
本件拍賣之549-32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 款所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