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房屋查封時為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據稱債務人不住此處,故不點交。
3.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4.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
6.
本標暫編36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增建部分,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 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部分占用鄰地,其權義由買受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