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賢164846

臺南市下營區茅港尾段146-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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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3/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3/31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05
保證金:
21
總坪數:
21.7
坪單價:
4.8萬/坪
持分地坪:
21.7 坪
總現值:
31.5 萬
拍後增值:
-73.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下營區 茅港尾段 146-2地號,面積 53 m2,持分 1/6,15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2.
臺南市 下營區 茅港尾段 146-5地號,面積 168 m2,持分 1/6,35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3.
臺南市 下營區 茅港尾段 157-15地號,面積 209 m2,持分 1/6,55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8)
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上有無門牌之磚造平房坐落,編號2土地 上有門牌號碼茅港尾111號建物使用,編號3土地上部分為無門牌之磚造平房, 部份為空地。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標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 法律關係。本標系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7.
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出建 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下營區 茅港尾段 146-2地號
53 m2 × (1/6) × 4,400 元 - 15 萬元
= -11.1萬元
2.
臺南市 下營區 茅港尾段 146-5地號
168 m2 × (1/6) × 4,400 元 - 35 萬元
= -22.7萬元
3.
臺南市 下營區 茅港尾段 157-15地號
209 m2 × (1/6) × 4,400 元 - 55 萬元
= -39.7萬元
鄰近待拍
2026/4/14
1拍 不點交
7.4 坪 / 50 萬
2026/3/25
2拍 不點交
20.8 坪 / 236.8 萬
2026/3/24
3拍 不點交
68.2 坪 / 722.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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