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288地號土地上有種植短期農作物。據債權人稱:前開土地為債務人 之家人占有使用。經本院調查,前開土地為第三人林O玉占有使用,其占有使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六、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限自任耕作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 或承典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