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部分為屋前空地,部分為平房建物坐落。據所 有權人黃明富及林漢周稱土地上坐落之建物由林漢周居住使用。惟依雲林縣稅務局114年12月10日雲稅房字第1140094403號函文,上開坐落土地上未辦保存登 記建物係為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與他人所共有。上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 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 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一本件是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 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二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 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 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 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 體審查權限。三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 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9.
他項權利:無。六、其他事項: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 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 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 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