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59建號建物坐落於1570地號土地上,其中359建號建物(雨遮)有5.37平方公尺 占用鄰地,北側另有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據債務人及第三人鄭O宏 稱,此鐵皮建物為第三人李O旺所建),原坐落於北側之3個飼料桶(面積共7.93平方公尺)均已 被拆除,據第三人鄭O宏稱目前於原址坐落之2個飼料桶係伊所設置。
4.
359建號建物與東側 坐落於鄰地156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北側東西向鐵皮建物(惟東側及北側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共同作為呈「ㄇ」字形之鴨舍使用,為第三人鄭O宏承租,其中1570地號土地及
5.
3 59建號建物之租期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26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2萬元(114年以 前之租金均已由債務人收受),
6.
359建號建物之屋頂有設置太陽能板,承租人為中租迪和股 份有限公司,租期自太陽能系統商業運轉日起算20年,租金為「自系統商業運轉日起至第10年 屆滿之日止,以系統實際發電收入之0.05%計算;自第11年起,以系統實際發電收入之10%計 算」,迄至114年12月17日之租金已由債務人收受。因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於查封前即經第三 人承租,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 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1.
原登記為338建號建物一部之飼料桶(面積7.93平方公尺)業經拆除,故本件拍賣已扣除飼料 桶之面積及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六、359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且部分占用鄰地1574地號土地共5.37平方公尺,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12.
本件拍賣之1570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 之。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 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 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13.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限自任耕作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14.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 創、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