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trial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 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 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 約,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民法第426 -2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 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 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 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4.
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 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 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