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167地號土地上有木椿、圍網,休耕中, 未臨路;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3.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不規則形、地勢平坦,土地有三七五租 約。現況種植果樹,部分網室種植,小部分道路。
4.
本件拍賣之土地,查有三七五租約登記,拍定後承租人有最優先承買權。
5.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 人拍定,共有人有次優先承買權。
6.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 之證明文件。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