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除債務人房屋占用之基地拍定 後點交之外,其餘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又土地係農地重劃區內耕地,其他共有人、耕地承租人、現耕地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若其他共有人、耕地承租 人、現耕地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耕地承租人、現耕地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 耕所有權人須同時提出現耕證明)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除耕地承租人外,其餘 其他共有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 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又若主張優先承買須土地與建物 一同合併承買,不得異議。
8.
本件拍賣標的677建號建物,其中部分建物係增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風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 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