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部分有多棟建物坐落,部分為為雜草、雜樹空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及土地上之建物。上開建物及地上物均不在本次拍賣 範圍內,建物及地上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 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 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 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 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9.
他項權利:無。六、其他事項: 一欠繳登記費及書狀費,繳清後發狀。二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