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2月1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無路可達, 對應空照圖為雜林。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 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9.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 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六、應買資格:本件拍賣74-4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 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 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 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