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1365地號土地部分上有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坐落,部分為空地。據債權人稱:債務人無單獨占有使用之部分,土地共有 人間無分管約定。前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 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 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本件拍賣之1365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 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 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由本院訂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 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 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 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