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鐵 皮建物及二層混凝土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建物等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地上物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 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 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裁量指 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7.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 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9.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另土地 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 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