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未直接臨路,約略位於天一宮後方,現況為地勢 起伏之山壁、雜木林地,另45地號土地部分為鄰地建物占用。惟相關實際情形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尚無共有 人間有分管約定之外觀,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另拍賣土地部分為山崩 與地滑地質敏感區,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評估。
7.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 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六、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 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 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 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