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清119910

臺南市大內區二重溪段341-8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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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3/1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3/31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50
保證金:
50
總坪數:
123.4
坪單價:
2萬/坪
持分地坪:
123.4 坪
總現值:
151 萬
拍後增值:
-9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大內區 二重溪段 341-8地號,面積 408 m2,持分 1/1,250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4)
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上有酪梨。嗣本件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上有雜樹。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土地未直 接臨路,現況為雜樹空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 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重劃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記面積不 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8.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大內區 二重溪段 341-8地號
408 m2 × (1/1) × 3,700 元 - 250 萬元
= -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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