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民國114年11月26日現場查封,據地政指界人員稱:3405地號土地現為池塘,部分長有雜樹,為袋地,未臨路。另依鑑價報告記載,3 405地號土地現況與鄰地合併使用為水塘,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標的債務人應有部分為全部,倘3405地號土地有第三人於查封前 合法占有且現仍然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 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則本件為不點交,否則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8.
系爭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並應 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 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六、3405地號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9.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