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債務人與第三人公同共有之門牌號碼龍門路50號之建物坐 落,地上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 交。
7.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房屋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該房屋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又查該房屋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係債務人與第三人公同共有。拍 定後拍定人與該房屋之所有人間就該房屋坐落基地範圍是否依民法第838條之1 規定成立法定地上權或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如有爭議,以 民事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 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 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