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黃睬鈞之母親在場,稱2785建號建物由其女兒 及小孩居住使用。另據地政人員指稱360-11地號土地為2785建號座落之基地,及部分為空地、 鐵皮棚架。360-13地號土地部分為水溝、部分為道路。本件標的物拍定後,僅就2785建號建物 此部分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360-1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 權。六、本件360-13地號土地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除2785號建物外,其餘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 明;本件土地上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 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
9.
本件278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建物總面積193.8平方公尺,其中第一層面積9.05平方公尺使用鄰地360-15地號土地,此部 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