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71─32地號土地三筆相鄰,現況為雜木林及部分經濟作物。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承買。
6.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據債權人陳報,171─32地號土地部分為一鐵皮建物占用,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
171─32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10.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分標
11.
2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
12.
拍賣之171─27地號土地有設定不動產役權(設定目地:供埋設農用電力管線及農路通行使用,使用方法:農用電桿線路設置及鋪設農路供汽車及人行出入。),拍定後不塗銷,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