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3.
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拍賣之222─3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土地種植檳榔,部分雜木林,該土地為山坡地。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報土地為債務人占用中,檳榔樹亦為債務人所種植,無出租出借,請求一併執行,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4.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作物(檳榔樹)之價值,法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5.
本件拍賣土地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六、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