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9-3地號土地呈長條狀, 空地上部分種植果樹、植栽,其餘為草地;標的南側稍遠處有公墓,影響 性較小。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僅就債務人所有 之土地持分執行。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3.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5.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六、本件分8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其中 各標出價金額均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 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債務人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