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9-7地號土地呈不規則 狀,空地上部分種植果樹、植栽,其餘為草地;標的南側稍遠處有公墓, 影響性較小。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3.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