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3-3地號土地呈長條狀, 其上坐落菇寮之右半側;標的南側稍遠處有公墓,影響性較小。據債權人 會警調查結果,菇寮為第三人搭建,標的現出租予第三人陳○豊,租賃期 間自民國109年9月1日至121年8月31日止。本標拍賣之不動產查封時為第三 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
5.
本件分8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其中各標出價金額均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 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債務人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6.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 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