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號土地上有數棵香蕉樹,編號6號 土地上有龍眼樹,其餘土地為空地,且除編號5號土地臨路外,其餘土地未臨 路;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1~8號土地為空地、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請 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果樹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 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8.
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 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 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