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25日現場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 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地政人員指界陳稱:「新北市貢寮區撈洞段撈洞小段11-
6.
11-45(下稱系爭土地),5筆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 貢寮區龍洞街63-1號、63-2號建物西北方約130公尺處至屋後,土地上為雜木 林,無路可達。」。依新北市政府114年8月6日新北市府城測字第1141569733號 函略稱系爭土地屬「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計畫」範圍 內土地,11-
9.
11-4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景觀保護區,11-31地 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住宅區。另依114年10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系爭5 筆土地使用區分編定:都市計畫內土地;地形:不規則形;區域位置:鄉村; 土地用途:林業;鄰接道路狀況為面臨產業道路:道路路寬1公尺;交通運輸便 利性:普通;其東北側距鼻頭國小約450公尺,使用現況為閒置未使用,方圓50 0公尺半徑範圍內,區域景觀為雜木林與草地混合」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 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
15.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 六、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