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6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566-1地號土地上有75建號建物占 用。債權人於114年8月26日具狀陳報75建號建物現由被繼承人林忠堅之繼承人居住使 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75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 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 行負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有部分跨越565地號,跨越面積為8.87平方公 尺,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4.
上開不動產兩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 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 格,始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