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0日執行期日,74建號建物主屋左邊屋頂被颱風吹掉,在場人余○○稱 不認識債務人其亦未住於此,是其先生大哥謝○○即564地號土地共有人偶爾回來住,平時無人 居住,會漏水等語。經入內檢視有壁癌,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地政 人員稱667地號土地係水田,臨台30線;387地號土地在產業道路旁,其上為雜木林等語,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74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 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本件拍賣 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
上開不動產四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74建號建物共有人亦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 人。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 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 應買或承受。 六、
9.
667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