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 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 不動產。
5.
405地號土地為水稻田,目前已收割完成,另有部分為田 埂、水溝。本件石平段423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木林,中間有圳溝分割為既成道 路。本標石平段
6.
737地號為路旁空地,雜草叢生。本件石平段810地號土 地,為雜草叢生。本件石平段796地號土地,其上有建物(卓溪鄉石平14號、14 之1號)。
7.
本件石平段796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 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 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