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 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 絕承買其餘之 不動產。
9.
405地號土地為水稻田,目前已收割完成,另有部分為田埂、水溝。本 件石平段423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木林,中間有圳溝分割為既成道路。本標石平段
10.
737地 號為路旁空地,雜草叢生。本件石平段810地號土地,為雜草叢生。本件石平段796地號土 地,其上有建物(卓溪鄉石平14號、14之1號)。
11.
本件石平段796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 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 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