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現況部分為梢楠樹、雜竹及雜 木;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及出借等情 事,梢楠木不知為何人種植管理,且經濟價值不高,此部分不予執行,請 求就債務人土地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不規則形,地勢起伏,現況為部分梢楠 樹及雜竹雜木,臨約4米寬之鹿山路。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買受人自理,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 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