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238-4地號土地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 部分為空地,1252地號為巷道。據債權人稱:本件拍賣土地無出租或出借之情 形,土地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 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8.
1238-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1252地號土地 為道路用地。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各共有人就 其共有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 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六、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 先承買。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10.
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