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7月25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因建物門鎖為電子 鎖,無法解鎖入內,另經函請員警於114年9月11日調查房屋現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該屋為其 及家屬自行使用,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屋況約兩年皆正常;又據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為公寓住宅及建築用地,有電梯設備、無管理員。惟實際情 形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如上揭所載無誤,拍定後除共有土地及建物共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 部分得按現況點交。
7.
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 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8.
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