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六、拍賣土地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該地雜木叢生,無建物及 地上物。
8.
拍賣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 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9.
據鑑價報告所示,本件標的地勢為斜坡,標的東南側須經由他人土地連接 約2公尺寬之現有道路方能抵達,一般家用汽車不易行駛,請應買人自行確認土 地現況。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