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分3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 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
6.
依地政人員指界,本件拍賣土地3筆位於水源路南坑巷28之16號鐵皮屋後 方,現況為雜木林,269地號土地上有水源路南坑巷道路對外至主要道路上,27
7.
271地號土地不臨路,茲因本件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 有部分,且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 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