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二樓地板部分會滲水,債務人 表示1到3樓為其與家人同住,一樓後面廚房有增建,延伸至
3.
3樓同位置,地下室為起造時就 存在,非增建,目前為雜物儲藏空間,地政人員表示1樓騎樓及2樓陽台外之雨遮亦為增建。
4.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