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查封測量時,據債權人陳報稱建物目前出租給第三人使用,租金每月新臺幣28000元,租 賃期限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並提出租約影本。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 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豐原都市計畫第1之2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 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 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 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9.
建物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及有無積欠管理費用不明,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