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假扣押查封時,屋內狀況良好,據債務人林振凱在場 稱,拍賣標的由其子林○志作為開設振倡雜貨店使用,無海砂屋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拍賣重大 因素。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標的位於楠梓區三山街與中泰街口北側,近鄰右昌國中,使用 現況為店舖及住宅,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