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5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 北市八里區長道坑11號建物部分占用,其餘部分為雜木林;
4.
121地號土地 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八里區長道坑11號建物東方約115公尺處之雜木林,另有 部分為道路用地;3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八里區長道坑11號建物東 方約360公尺處之雜木林;3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八里區長道坑11號 建物東方約400公尺處之雜木林;3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八里區長道 坑11號建物東方約420公尺處之雜木林;3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八里 區長道坑11號建物東方約430公尺處之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6.
本件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9.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 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 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2.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