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114.12.24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
2.
1924-1地號位后湖幹B4656號北 方約5米,雜木林無建物占用;
3.
1964地號位后湖幹B4656號東南方約 300米,均無建物占用,
4.
1964地號係雜木林,1961地號有雜木林及水泥鋪 面;1966地號位后湖幹B4656號東南方約500米,無建物占用,有土堆及草坪,本 件拍賣後依現況點交。
10.
1924-1地號為農業區。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非屬公共設施用地,都市 計畫書未規定,非屬公共設之保留地。未曾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非屬耕地或 重劃區耕地,均無申請建築執照。
11.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 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 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2.
本件分標拍賣,其中任一標拍定價額足供清償債務人所負債務者,其餘標 別則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各標均有應買,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 標別,未經到場者,由法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