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及地政人員、據地政人員指稱中湖段434地號位於電線桿正大幹25‧B4653BB79北方,部分道路,部分雜林;中湖948地號位於林口區菁埔26─4號工廠及後方雜林;中湖946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工廠、部分雜林、道路及、湖,其上有農作物;中湖943地號位於林口區中湖村60號之5工廠後方之雜林地;瑞平604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太平嶺幹143‧8R1低1‧B4358BC29北方,雜林地,部分鐵皮屋;瑞平598地號土地位於上開電線桿太平嶺幹143‧8R1低1‧B4358BC29西北方,雜林地,其上有墳墓;瑞平710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太平嶺幹148‧低2‧B4358CA09正南方,雜林地及部分道路、小溪,其上有墳墓。惟實際狀況,請投標人逕至現場查看及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法院已將本件土地查封時之現況情形整體性揭露,本件僅拍賣土地,關於拍定人與土地上建物、墳墓之占有人及其他地上物占有人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604及710地號土地依林口特定區計畫編定為保護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6.
本件土地係屬林口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及保護區,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林口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至於有無其他需地機關協議價購之情事不明,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8.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法院陳報)。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