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14.12.24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11925地號有鐵皮屋占用,拍賣後依現 況點交。
6.
本件1925地號土地上有地上物占用,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 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有租 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則地上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 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7.
依市政府函文所示,1925地號為農業區。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開發)方 式為非屬公共設施用地,都市計畫書未規定,非屬公共設之保留地。未曾辦理 徵收或協議價購。非屬耕地或重劃區耕地,均無申請建築執照。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 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 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