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法院 114宇173225一

新北市林口區瑞平段192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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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8/1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10 週四 上午 09: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646
保證金:
730
總坪數:
3,628.9
坪單價:
1萬/坪
持分地坪:
3,628.9 坪
總現值:
3,638.7 萬
拍後增值:
-7.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保護區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新北市 林口區 瑞平段 1921地號,面積 23,477.1 m2,持分 1/2,3,410 萬
(保護區 )
2.
新北市 林口區 瑞平段 1922地號,面積 372.5 m2,持分 1/2,170 萬
(農業區 )
3.
新北市 林口區 瑞平段 1923地號,面積 143 m2,持分 1/2,66 萬
(農業區 )
法院筆錄 (8)
2.
本件114.12.24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1921地號位1924地號旁,有農作、工具 間;
3.
1923地號位1924地號西邊,無建物占用,有土堆占用,本件拍賣應有 部分,無債務人占用部分,拍賣後不點交。
7.
本件1921地號土地上有地上物占用,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 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有租 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則地上物所有權人有依同 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如為公同 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 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 明,且應就其共有之全部土地(即有優先承買權之全部土地),一併行使優先 承買權,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 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 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六、依市政府函文所示,1921地號為保護區,
9.
1923地號為農業區。公共 設施用地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非屬公共設施用地,都市計畫書未規定,非屬 公共設之保留地。未曾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均非屬耕地或重劃區耕地,均無 申請建築執照。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 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 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2.
本件分標拍賣,其中任一標拍定價額足供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 時,其餘標別則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各標均有應買,債務人得到 場指定拍定標別,未經到場者,由法院指定之。
土地增值 (3)
1.
新北市 林口區 瑞平段 1921地號
23,477.1 m2 × (1/2) × 2,900 元 - 3,410 萬元
= -5.8萬元
2.
新北市 林口區 瑞平段 1922地號
372.5 m2 × (1/2) × 9,100 元 - 170 萬元
= -0.5萬元
3.
新北市 林口區 瑞平段 1923地號
143 m2 × (1/2) × 9,100 元 - 66 萬元
= -0.9萬元
鄰近待拍
2026/9/10
1拍 點交
893.2 坪 / 2,690 萬
2026/9/10
1拍 點交
6,657.1 坪 / 7,136 萬
2026/8/19
1拍 不點交
4.4 坪 / 75 萬
2026/8/19
1拍 不點交
4.9 坪 / 80 萬
2026/8/19
1拍 不點交
3.4 坪 / 35 萬
2026/9/9
特拍 不點交
15.7 坪 / 15.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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