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38地號有鐵皮建物坐落,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而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合併計 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其中一標賣得之價金,足以清 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7.
本件拍賣土地均屬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原住民身分為限,投標時應檢 具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賣,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源不 明,且坐落面積、位置仍須由地政機關鑑界測量,始可確定,請應買人注意, 拍定後請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