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195地號為雜林,1947地號 為果樹、道路使用,
5.
2236地號有種植果樹,果樹為何人種植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而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合併計 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其中一標賣得之價金,足以清 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10.
本件拍賣土地均屬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原住民身分為限,投標時應檢 具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賣,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1.
本件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 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 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 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 拍定。
12.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重劃,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重劃 結果為準。如重測、重劃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 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 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